2025-07-25

和LLC打交道,谁有权代表公司?

先前的文章中,我们介绍了美国公司的常见类型包括了Corporation和LLC(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由于加州法律不强制要求LLC置备公司印章,且LLC没有类似于中国法下的法定代表人概念。因此当与一家在加州注册的LLC进行商业往来时,如何确定谁有权代表这家LLC,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

01 两种管理形式

根据《加州修订版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California Revised Uniform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以下简称“《有限责任公司法》”),LLC有两种法定的管理模式供选择,分别是成员管理型(Member-Managed)和经理管理型(Manager-Managed)。其中成员管理型是默认的管理模式。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17703.01(a)条,在成员管理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中,任何一个成员(member)都有权为了公司的事务(business or affair)代理公司。进而任何一个成员,为了公司的事务,以惯常的方式(in the usual way)所签署的协议都对公司有约束力。

在经理管理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中,任何一个经理都有权为了公司的事务(business or affair)代理公司,进而签署对公司有约束力的协议。经理可以由LLC的成员担任,也可以由其他主体担任。经理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机构。

在加州州务卿的官方网站,通过输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来查询其是成员管理型或经理管理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02 代理人从事越权行为的效力

当代理人从事超越其代理权限的行为时,《有限责任公司法》为LLC的交易相对方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港保护机制。

对于成员管理型的公司,仅在该成员不具备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成员的代理权限可能被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协议所限制),并且相对方明知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受该等协议的约束。

对于经理管理型的公司,除同样参照适用前述成员管理型公司的规则外。《有限责任公司法》17703.01(d)条进一步明确,对于经理管理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任何由有限责任公司与他人之间订立或签署的票据、抵押、债务凭证、合同、声明、转让文件等,如由至少两名经理(或若公司章程规定仅由一名经理管理的,则由该一名经理)签署,在对方当事人并不实际知道签署经理无此权限的情况下,即使经理事实上不具备该事项的代理权限,公司也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该文件对公司无效。

实践中,在加州上诉法院2017年2月二审作出的一份裁决中[1],经理代表LLC签署了一份对保险公司的补偿协议。根据该份协议,如果保险公司因对某建筑项目提供保证金而遭受损失,该保险公司将有权依据补偿协议,要求包括LLC在内的几个主体对其进行补偿。LLC共有9个成员,而该建筑项目仅与LLC的一个成员有关,且其没有实际权限代表LLC签署该补偿协议。加州上诉法院维持了加州圣巴巴拉县高等法院的判决。两级法院均认定了即便经理缺少代理权限,根据法定的安全港规则,在对方对代理权限的缺失不明知(without actual knowledge)的情况下,经理所签订的协议也能约束LLC。

03 应对建议

从相对方的角度出发,为避免陷入法律诉讼的不确定性中,建议首先查询LLC属于经理管理型还是成员管理型的管理模式,并可以进一步要求LLC提供其运营协议(Operating Agreement)[2],以确定特定的事项是否在经理/成员的代理权限范围内。

从LLC的角度出发,LLC的member相互之间(对于成员管理型的LLC)或者LLC的成员和经理之间(对于经理管理型的LLC),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范围,使得LLC有权对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代理人进行追偿。

脚注:

[1].Western Surety Co. v. La Cumbre Office Partners, LLC, 8 Cal. App. 5th 125, 213 Cal. Rptr. 3d 460, 2017 Cal. App. LEXIS 77, 2017 WL 445408.

[2].运营协议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仅能要求相对方主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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