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机共驾时代:自动驾驶事故法律责任如何界定?(一)
前言
自动驾驶技术的普及与应用极大地提升了车辆的驾驶体验,降低了车辆驾驶者的驾驶负担,但其背后可能产生的一系列安全和责任划分问题却存在较大法律盲区。自动驾驶究竟是让道路交通更加安全还是更加危险,因自动驾驶汽车如产生伤亡事故生产商能否承担刑事责任,本系列文章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框架进行分析,给车企和车辆驾驶人提供参考。
根据国际汽车工程师学会(SAE)的分级标准,自动驾驶技术从L0级(完全人工驾驶)到L5级(完全自动驾驶)共分为六个等级。L2级辅助驾驶是目前最普及的模式,现阶段包括问界、小米、小鹏、理想等知名车企主打的辅助驾驶均属于L2级;
L3级系统则可在特定场景(如高速公路、封闭道路)下接管全部动态驾驶任务,驾驶员无需全程操控,但需保持注意力集中,随时准备在系统无法应对的场景下接管车辆。
L4级(高度自动驾驶)和L5级(完全自动驾驶)则实现了方向盘后无司机的场景,系统可在绝大多数甚至全部场景下自主完成驾驶任务,驾驶员无需参与驾驶操作,属于无人驾驶范畴。
1 开篇案例:当事故发生时,谁该负责?
试想下,2028年的一天,一辆搭载L3级自动驾驶系统的智能汽车行驶在高速公路的快车道上,车辆处于设定好的自动驾驶模式,平稳跟车、自动保持车距,驾驶员小李则放松警惕,拿出手机播放电影,双眼完全脱离驾驶视野。突然,前方车辆紧急减速,该智能汽车未能及时作出制动反应,径直撞上前方车辆,引发连锁碰撞,造成三车追尾、两人轻伤、一人死亡的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抵达现场后,通过车辆状态检测发现,事故发生瞬间,车辆确实处于L3级自动驾驶状态,系统未触发任何预警提示,也未执行紧急制动操作;而驾驶员小李因专注于手机内容,未及时发现危险并接管车辆,属于典型的分心驾驶。此时,责任认定陷入了两难僵局:是汽车制造商的算法存在缺陷,导致系统未能识别前方突发情况?是驾驶员小李未履行监督义务,在系统需要接管时未及时响应?还是道路两侧的传感器出现故障,未能向车辆传输准确的路况信息?抑或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引发了事故?
这起看似偶然的事故,恰恰折射出当前自动驾驶产业发展中最核心的实务困境:随着L2级辅助驾驶的普及,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的逐步落地,我们已正式进入人机共驾的过渡阶段,传统交通法律体系中以驾驶员过错为核心的责任认定逻辑,与“人、车、系统、环境”多方交织的新型事故场景有缝隙。当方向盘的控制权在人与机器之间动态切换,当事故的诱因不再是单一的人为操作失误,一个关键问题必须被回答:事故发生时,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2 现行法律框架的困境
自动驾驶技术的快速迭代,正在倒逼法律体系作出调整,而现行的交通法律、侵权法律框架,大多是为传统人工驾驶场景设计的,面对人机共驾的新型场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诸多“不适应症”,核心集中在责任边界模糊和技术分级适配不足两大方面。
1.产品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模糊地带
在传统汽车事故中,责任认定逻辑相对简单:无论是超速、酒驾、操作失误,还是车辆自身的机械故障,都能清晰界定责任主体——要么是驾驶员的侵权责任,要么是车辆制造商的产品责任,二者界限清晰、互不重叠,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即可妥善解决。
自动驾驶事故的责任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传统法律框架界定得更有包容性。一辆自动驾驶汽车的正常运行,需要制造商、软件开发商、地图服务商、驾驶员等多方主体协同配合,任何一方出现疏漏,都可能引发事故,而这些责任之间往往相互交织,难以拆分:
车辆制造商需对整车安全性能负责,包括硬件设备(传感器、雷达、制动系统)的质量,以及自动驾驶系统的整体适配性,若因算法设计错误、传感器故障等产品缺陷导致事故,需承担产品责任;软件开发商作为自动驾驶算法的研发主体,掌握核心技术逻辑,若因算法漏洞、决策逻辑偏差导致系统误判,即便车辆硬件无故障,也需承担相应的算法责任;地图服务商提供的路况数据、定位信息是自动驾驶系统决策的重要依据,若因数据偏差、更新不及时,导致系统对道路环境判断失误,需承担数据责任;而驾驶员在人机共驾模式下,并非完全脱离责任,需履行监督义务,若因分心、疲劳等原因未及时接管车辆,需承担监督过失责任。
更棘手的是,多数自动驾驶事故并非单一主体导致,而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比如系统算法存在轻微缺陷,同时驾驶员未履行监督义务,二者结合引发事故,此时如何划分各方的责任比例,现行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答案,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此外,我国现行产品责任法尚未将软件、数字服务等明确纳入产品范畴,受害人面临较重的举证责任,进一步加剧了维权困境。
2.刑事责任难以准确定位
由于L3级别自动驾驶中,系统完成主要驾驶任务,司机只在特定要求下接管车辆,其与L2级别具有显著区别。从理论上来说,在L3级别自动驾驶车辆过程中,除系统要求接管状态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驾驶员均不承担刑事责任,若汽车发出接管请求,驾驶员因醉酒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履行驾驶义务则可能承担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刑事责任。
但是,汽车驾驶是一个过程,道路交通状况也复杂多变,驾驶员是否有车辆行驶前的车辆系统检查义务,系统提示接管后超过多少秒的反应时间才需要承担过失责任,汽车系统是否能作为独立的责任承担主体从而具有可谴责性,上述问题都需要一一理清。
3.技术分级带来的责任阶梯
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是责任模糊的关键节点,也是当前全球车企布局的重点,目前已有多家企业宣称实现或落地L3级自动驾驶功能,但其实际应用场景和责任承诺均有明确限制,最具代表性的便是奔驰。奔驰作为全球首个对L3级事故承诺车企全责的厂商,长期宣传其系统达到L3级标准,明确表示在系统正常激活状态下发生事故,由车企承担主要责任,这一承诺也成为其宣传的核心亮点,但这份全责兜底背后,是极为苛刻的场景限制,并非全场景适用。具体而言,奔驰L3级系统仅允许在德国和美国的特定高速公路使用,且需全程处于高精地图覆盖范围内;天气条件要求极高,禁止在雨雪天、夜间等恶劣环境或低能见度场景下开启,因为传感器在这些环境下易出现失效风险;时速也被严格限制在95公里/小时以内,一旦超速,系统会自动退出自动驾驶模式,回归人工驾驶状态。严苛的场景限制,也导致奔驰L3系统的实际使用率极低,被用户吐槽完美路况十年一遇,其看似明确的责任承诺,实则被场景限制大幅压缩了适用范围,也从侧面体现出L3级自动驾驶责任界定的复杂性。
与此同时,我国的L3级自动驾驶探索也在稳步推进,目前已进入规模化测试阶段,多家企业成功获得L3级自动驾驶测试牌照,逐步开展实车路测,其中华为、长安、北汽、比亚迪等企业表现突出,该测试既为我国L3级自动驾驶的商业化落地积累数据和经验,也为后续责任规则的制定提供了实践支撑。
也正因为这些场景限制和测试阶段的特殊性,L3级的人机责任才显得尤为模糊:当车辆在限定场景内正常激活系统,发生事故时应由车企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驾驶员超出场景限制使用系统,或在系统发出接管提示后未及时响应,责任则需转移至驾驶员,这也让L3级成为当前责任认定中最具争议的环节。
3 全球探索:三种责任模式比较
面对自动驾驶事故责任认定的难题,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纷纷先行先试,结合自身产业发展特点,探索出不同的责任认定模式,其中德国的“技术保障+保险兜底”模式、美国的“州法先行+豁免平衡”模式、中国的“谨慎探索+地方试点”模式最具代表性,三种模式各有侧重,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了重要借鉴。
1.德国模式:
数据记录及强制保险,筑牢责任认定与救济底线
德国作为汽车产业强国,同时也是自动驾驶立法的先行者,在自动驾驶和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上是处于最前列的国家,是欧盟第一个立法允许高级别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运行,其核心思路是通过立法将责任认定与技术监管、风险分担相结合,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纠纷的化解难度。
德国2017年通过《道路交通法》,专门增设自动驾驶汽车条款,肯定了高度自动或完全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2021年再次修订《道路交通法》,进一步细化责任规则。其中最关键的举措是强制要求L3级以上自动驾驶车辆安装“数据记录装置”(即自动驾驶黑匣子),该装置可全程记录事故发生前后的车辆状态、系统运行数据、驾驶员操作行为等关键信息,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从技术层面破解责任难以界定的难题。
在责任承担方面,德国建立了双重强制责任险制度:一方面,车辆所有人需按照传统机动车保险要求,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另一方面,制造商需购买专门的自动驾驶产品责任险,用于承担因系统缺陷、产品故障导致的事故责任。同时,立法明确规定,当车辆处于系统控制状态时发生事故,由制造商先行赔付,再根据事故原因追究相关主体的最终责任,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及时救济,也明确了制造商的核心责任。
此外,德国《自动驾驶法》还规定了技术监督员制度,要求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商负有为参与操作的人员提供驾驶功能和技术监督方面培训的义务,车辆持有人有义务为技术监督员购买责任保险,进一步完善了责任保障体系。
2.美国模式:
州法先行、厂商豁免权,平衡创新与安全
美国的自动驾驶立法由于联邦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全国性立法,各州根据自身产业发展需求,制定了差异化的责任规则,核心思路是鼓励技术创新、适度豁免厂商责任、建立多元化救济机制。
加州、内华达州、密歇根州等自动驾驶产业发达的州,率先出台相关法规,允许无安全员的自动驾驶车辆开展道路测试,为技术迭代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同时,这些州赋予制造商在符合安全标准前提下的有限法律责任豁免——若制造商能够证明其自动驾驶系统符合当时的行业技术标准、经过充分的测试验证,且事故并非因系统缺陷导致,则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这一规定旨在降低厂商的研发和运营风险,鼓励技术创新。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美国部分州建立了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赔偿基金,由制造商、软件开发商等相关主体共同出资,当事故责任无法明确、或责任主体无力赔付时,由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的损失,再通过法律途径向责任主体追偿。此外,美国交通部明确要求由联邦政府负责管理车辆和车辆设备的安全性能,由州和地方政府制定侵权责任规则与保险政策,形成了联邦与州协同监管的格局。
但这种州法先行的模式也存在明显弊端:由于各州法规不统一,制造商、运营商需应对不同州的差异化要求,增加了合规成本;同时,联邦层面的法律空白导致跨州事故的责任认定难度较大,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同一类型案件在不同州得出相反判决的情况。
3.中国实践:
谨慎探索中的中国特色,试点先行、逐步完善
我国自动驾驶产业发展迅速,L2级辅助驾驶已实现大规模普及,L3级自动驾驶也逐步进入商业化试点阶段,但与产业发展速度相比,相关立法仍处于谨慎探索的阶段。
深圳、北京、上海等自动驾驶试点城市,率先出台地方性测试规范和法规,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了初步依据。2022年,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这是我国首部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自动驾驶车辆的上路条件、责任划分、数据安全等相关内容;2025年4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也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相关企业还应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事故过程信息或者事故分析报告。
在国家层面,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确立了生产者责任为主的核心原则,明确制造商对自动驾驶车辆的安全性能负责,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控体系、数据安全体系和售后保障体系,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该办法还对软件在线升级、数据记录、人机交互等提出明确要求,如企业生产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应具有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和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用于事故重建、责任判定及原因分析等,未经审批,不得通过在线等软件升级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车自动驾驶功能。
此外,我国《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修订工作也在稳步推进,逐步将自动驾驶场景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目前全国性的专门立法仍在酝酿中,尚未形成完善的责任认定体系。
4 核心争议:算法可解释性与举证困境
自动驾驶系统的核心是深度学习算法,其决策过程具有典型的黑箱特性,简单来说,算法就像一个神秘的大脑,它通过学习海量的驾驶数据自主形成决策逻辑,但这个大脑内部如何调整参数、如何判断路况、如何作出驾驶指令,整个过程是不透明的。即便算法的研发者,也无法完全说清每一个决策步骤的具体逻辑。这种看不清、道不明的黑箱特性,让事故发生后,我们很难回溯系统的决策全过程,进而无法准确判断算法本身是否存在缺陷。而这种追溯难度,恰恰源于当前自动驾驶主流算法的技术特点,不同算法架构的设计逻辑,进一步加剧了回溯的复杂性,目前行业内主流的三种算法模式,均存在难以追溯决策过程的问题。
第一种是端到端算法,这是目前多数车企采用的主流算法之一。其核心逻辑是数据输入到模型输出的直接映射,研发者无需手动设计感知、决策、执行等中间环节,只需向算法模型投喂海量的驾驶场景视频、路况数据,让模型自主学习、自主总结驾驶规律,比如看到前方红灯就制动、看到行人就避让,这些决策逻辑都是模型从数据中自主领悟的,而非研发者预设的明确规则。这种模式下,既没有明确的中间决策步骤,也无法解释为什么看到某种场景就作出某种决策,一旦发生事故,根本无法回溯模型是基于哪一段数据、哪一个特征作出的错误判断,追溯难度极大,在端到端发展后期,甚至出现了,因为投喂数据中相关司机车技太差而导致辅助驾驶做出匪夷所思的驾驶选择。
第二种是VLA(视觉语言模型)算法,这种算法依托语言模型的逻辑,将驾驶场景转化为语言指令,再通过模型解读指令、作出驾驶决策。比如将“前方50米有行人横穿马路”转化为语言信号,模型根据这一信号输出“减速避让”的指令。但这种算法的核心问题的是,语言模型的解读逻辑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即同一驾驶场景,模型可能解读出不同的语言指令,且无法明确说明为什么这样解读;同时,语言指令与驾驶动作之间的映射关系,也是模型自主学习形成的,缺乏可追溯的逻辑链条,事故发生后,无法还原模型是如何将场景转化为指令、如何根据指令作出决策的。
第三种是世界模型算法,这种算法的初衷是让机器理解物理世界的规则,比如重力、惯性、碰撞原理等,通过构建虚拟的物理场景,让模型学习不同场景下的物理反应,从而作出更合理的驾驶决策。看似这种算法有物理规则作为支撑,应该更容易追溯,但实际上,模型对物理规则的理解是基于海量虚拟场景训练形成的,并非研发者明确植入的固定规则,模型如何解读物理规则、如何将物理规则应用到实际驾驶场景,整个过程依然是不透明的。比如遇到突发碰撞,模型为什么选择紧急制动而非转向避让,无法追溯其是基于哪一条物理规则、哪一个虚拟场景的训练经验作出的判断,同样难以实现精准追溯。
除此之外,自动驾驶车辆行驶时,会产生海量的运行数据,比如车辆的速度、转向状态、系统的决策指令、驾驶员的操作动作、当时的路况等,数据的所有权归属也没有明确答案:这些数据到底属于研发和存储数据的制造商,还是使用车辆的驾驶员,又或是负责监管的公共部门?这一问题等待作出明确规定,数据调取、使用需要清晰的依据。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建立数据记录系统,明确数据调取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责任划分正在推进中,取证难的问题正在解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