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雪球产品”损失获赔案:德禾翰通代理某衍生品纠纷取得罕见突破性判决
近日,德禾翰通上海金融证券纠纷业务委员会主任王一萍律师、联席主任孙鸿律师代理的一起雪球型结构化场外衍生品(以下简称“雪球产品”)投资纠纷迎来终审判决。上海金融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某证券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连带赔偿委托人实际损失的70%,赔偿金额超千万元。本案二审案号:(2026)沪74民终527号。
本案系现有公开判决中,首例因金融机构违规向自然人销售场外衍生品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亦是现有所有涉通道业务的案件中,通道方需承担责任比例最高(70%)的案件。
“雪球产品”作为一种特殊架构的场外衍生品,在2021年前后发行量达到巅峰,2024年初,由于市场震荡引发了“雪球敲入潮”,大规模“雪球产品”的投资人产生巨额亏损,其中不乏推介、销售、管理程序上存在合规性瑕疵的产品。
但大量投资人往往被形式上合法合规的表象所迷惑,未能穿透式拆解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致使在本案之前,并无此类生效判决认定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罕见的突破性判决,本案受到多家权威财经媒体及金融界的关注,对规范高风险金融产品销售行为、强化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01案件背景
委托人在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持续推介下,通过证券公司为其搭建的私募基金通道参与“雪球产品”投资交易,这一过程中,相关金融机构不仅主动推介产品,还协助搭建交易架构、协调资金安排,并以私募基金作为交易通道实施交易。
后因“雪球产品”的畸高风险,委托人遭受重大投资损失。围绕金融机构是否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否存在违规销售及违规搭建交易通道、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王一萍律师、孙鸿律师全程代理本案诉讼,历时两年,克服诸多障碍,为委托人取得胜诉判决。
02律师代理工作亮点
没有在先类案可供参考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金融司法领域长期聚焦的议题,但因金融机构违规向自然人销售“雪球产品”而引发的适当性义务问题,并无在先类案可供参考,说服合议庭作出突破性判决尤为不易。一审程序中,代理律师通过向法院提交大量书面意见,对现有法律规范及金融领域监管规则进行系统性梳理,最终取得突破性判决。
涉复杂金融概念及架构
相较于常见的证券、资管等纠纷,场外衍生品纠纷在金融司法领域本就十分少见,且案涉产品的“雪球架构”涉及诸多复杂的金融概念和计算公式,合议庭对于交易文件条款的理解存在较大障碍。两审程序中,代理律师均花费大量精力,向合议庭拆解案涉产品的交易架构及运作逻辑,助力合议庭理解案涉产品的复杂性及高风险性。
违规行为的隐蔽性
监管规范明令禁止金融机构与自然人交易“雪球产品”,本案中证券公司系通过设计形式上合法的投资架构,以私募基金产品作为通道,隐瞒真实交易主体的不适格。
自然人认购作为通道的私募基金产品,再由私募基金产品与证券公司签署“雪球产品”交易文件,案涉所有书面文件在形式上均为合规,证券公司亦坚持辩称其交易架构完全合法合规,这种违规行为的隐蔽性给案件的举证造成极大障碍。
代理人通过系统性梳理证券公司员工与委托人之间的大量微信、电话沟通记录,庭审中逐字逐句进行解读,还原真实交易背景,最终合议庭突破了形式上的“合规架构”,援引大量微信沟通记录,认定委托人为案涉产品的真实交易对手方。
通道方突破性赔偿比例
本案中,某投资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向证券公司提供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作为投资通道,系典型的通道业务中的“通道方”。自2020年“通道业务第一案”华澳信托案确立了通道方不当然免责的裁判规则后,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通道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在小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本案中,突破性认定了通道方某投资公司与证券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同样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系现有所有涉通道业务的公开判决中,通道方责任比例最高的案件。
03案件意义
本案突破性认定了金融机构通过搭建私募通道销售雪球产品构成违规,对金融机构主动推介高风险产品、协助搭建交易通道、规避投资者准入要求等行为进行了全面审查,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司法裁判标准,更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
04律师提示
金融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义务。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应依法履行客户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及合规销售职责;对于投资者而言,当因违规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遭受损失时,也可依据监管规定及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金融争议解决领域,持续为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致力于以专业能力帮助客户防范风险、化解争议、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