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4

政务数据共享步入法治化新阶段:《政务数据共享条例》重点解读

当下,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正深刻重塑经济社会运行模式,成为改变社会交互方式与生产生活环境的重要驱动力量。将这些技术科学、合理地运用于政府治理领域,不仅能够显著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也为法治政府建设注入了强大的科技支撑,有效提高了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将“智能高效”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并提出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目标。在此背景下,政务数据作为数字政府的核心要素,其有序共享与高效利用已成为实现上述目标的关键一环。

2025年8月1日,《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作为我国政务数据共享领域的专门立法,该《条例》对政务数据的共享机制、责任主体、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范。本文将从政策沿革、核心内容、概念辨析和实务影响四个方面对该《条例》进行解读。

01 政策沿革

政务数据共享并非一蹴而就,其发展历程体现了从分散探索到集中规范、从政策推动到立法保障的清晰路径。面对长期以来政务数据共享中存在的“数据孤岛”“数据烟囱”等现象,国家持续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逐步构建起系统化的政策法规体系,推动政务数据共享走向法治化、规范化。

2002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发布,首次提出“促进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开启了政务数据共享的探索历程。

2016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作为我国首个国家级政务数据共享专项法规,确立了“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基本准则,构建了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的三分类管理框架,并要求建设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2022年《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发布,提出构建“全国一盘棋”的政务大数据体系,聚焦解决数据重复采集、标准不一、协同不畅等落地瓶颈,为数据共享提供操作性纲领。

202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发布,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任务的关键举措,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推动高质量发展。

2025年《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正式出台,以行政法规形式对既往政策经验进行集成与升华,系统性地规定了政务数据共享的管理体制、目录编制、共享流程、安全保障和法律责任,标志着政务数据共享管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条例》的出台,不仅利于健全政务数据管理法律体系,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法治化与规范化,也为增强数字政府效能、提升政府治理水平与服务能力、营造良好数字生态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02《条例》核心内容解读

《条例》共八章44条,主要内容可分为五部分:一是明确总体要求,二是优化目录管理,三是细化共享使用要求,四是确保平台支撑,五是强化保障措施。

(一)明确总体要求,确立共享基本原则与体制

《条例》首先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方向,强调坚持“统筹规划、依法有序、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在管理体制上,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具体落实的责任体系,为共享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优化目录管理,实现数据资源“家底清、管得好”

目录管理是政务数据共享的基石。政务数据目录并非数据本身,而是一份全面、准确的“资源地图”,系统记录数据项、提供单位、格式、更新频率、共享属性等关键信息,明确“有什么数据、在哪里、谁负责”,为数据共享提供清晰索引和依据。

《条例》设立“目录管理”专章,系统构建了统一规范、动态更新的目录管理制度:

1.统一编制与审核

国家与县级以上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分别组织编制国家和本区域政务数据目录;政府部门依职责编制本部门目录,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发布,确保目录的权威性和一致性。

2.明确目录内容与分类要求

目录须包含数据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格式、更新频率、共享属性、使用条件等要素,并按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同时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共享属性,不得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共享。

3.强化动态更新机制

规定因法律法规、职责调整等需更新目录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并报送审核,特殊情况可延长5日;主管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布,保障数据资源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此项规定从根本上破解了以往数据底数不清、标准不一、更新滞后等痛点,为实现政务数据“摸得清、管得住、用得好”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细化共享使用要求,规范全流程操作

《条例》通过“共享使用”专章对政务数据共享的全过程进行了系统且精细化的规制,致力于构建规范、透明、高效的共享机制,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规范共享申请与审核程序

《条例》要求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必须依据统一发布的政务数据目录,经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提出申请,并明确使用依据、场景、范围、方式及时限。政务数据提供部门须按法定时限答复——无条件共享类数据应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有条件共享类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不同意共享的必须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全的须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杜绝任意拒绝或拖延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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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立“严禁重复收集”原则

明确规定凡能通过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得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收集,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体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服务理念。对涉及多部门收集的数据,由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明确牵头单位作为“数源部门”,负责统一提供高质量数据服务。

3.强化数据使用约束与安全管理

通过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目的或提供给第三方,确需扩大使用或提供给他方的,须经原提供部门同意。同时,建立政务数据校核纠错机制,需求部门发现数据问题可提出校核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更正,保障数据质量。

4.健全争议解决与监督机制

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同级需求部门与提供部门之间发生争议的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主管部门协调,跨层级、跨地域的政务数据共享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经协调处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监督机制方面,主管部门有权对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需求部门需对数据使用全过程记录并保存不少于3年,实现全程可追溯。

此项制度设计系统回应了共享流程不透明、数据质量无保障等现实问题,为政务数据“供得上来、流得顺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四)加强平台支撑,构建全国一体化共享体系

强大的技术平台是实现数据高效共享的引擎。《条例》明确要求构建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为核心的平台支撑系统,破除各系统、各平台间的技术壁垒。所有政府部门已建成的政务数据平台都必须接入该体系,未来所有政务数据共享工作都须通过该体系进行,从而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安全有序高效共享,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统一的数据底座。

(五)强化保障措施,筑牢安全与监督防线

安全和监督是政务数据共享的生命线。在安全责任上,确立了“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建立全流程安全管理、分类分级保护、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在监督考核上,建立了日常监督、定期通报、责令改正及责任追究机制,对提供方、使用方及主管部门自身都设置了清晰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确保了《条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03 政务数据共享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区别与联系

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进程中,“政务数据共享”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两项关键且易被混淆的制度安排。准确理解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对把握《条例》精神、推动数据合规流通至关重要。

1.概念内涵不同

政务数据共享:政府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政务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其本质是政府内部的数据流转,目的在于提升行政效率、强化治理能力。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2.适用目的与范围迥异

政务数据共享服务于政府内部业务协同,如社保、税务、市监等部门间数据互通,目标是实现“一网通办”、提升决策科学性;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则旨在挖掘公共数据的经济社会价值,通过市场化机制激励企业开发创新应用,培育数据产业新业态。

3.运行逻辑与参与主体不同

政务数据共享是行政机制主导,在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协调下,于政府部门之间进行流转;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则是市场机制主导,由政府授权,数据商、第三方机构等市场主体进行开发,并向社会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

4.二者并非割裂,而是相辅相成

需特别注意的是,政务数据共享是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重要基础。政府内部数据共享机制越完善,数据质量越高、标准越统一,未来可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就越丰富、越规范。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通过共享获取的数据如需用于授权运营,必须征得原提供部门同意,体现了对数据来源方权益的尊重和安全可控的要求。

综上,二者虽属不同制度安排,但共同构成了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一体两翼”。政务数据共享侧重夯实政府数据基座、提升内部效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侧重释放数据价值、赋能经济发展。科学的治理格局是根据不同场景需求,合理选择和应用这两种机制。

04 实务影响与展望

《条例》的实施不仅是政府管理方式的变革,更将对各相关主体产生深远的实务影响。

对政府部门而言,《条例》将数据共享从“软要求”转变为“硬约束”,操作性强、责任清晰。各部门需尽快梳理自身数据信息,明确共享属性和流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重点落实数据目录编制更新、共享工作机构设置、全过程质量管理等要求,并与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对接。

对企业与公众而言,直接的获得感在于“减流程、减材料”。“数据跑路”替代“群众跑腿”将成为常态,政务服务体验有望得到大幅提升。同时,《条例》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明确公民、法人有权对侵权行为投诉举报,为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了救济渠道。对企业而言,政务数据共享的高效运行,也将间接改善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对数据产业发展而言,《条例》虽规范的是政务数据内部共享,但其构建的统一目录、标准规范、安全保障机制,为未来公共数据的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授权运营和开发利用奠定了坚实的质量基础、制度基础和安全底线。这意味着,更多高价值、高可信度的政务数据有望在合规前提下,通过授权运营方式进入要素市场,为数据产品开发、数据资产入表等创新实践提供丰富“原料”。

展望未来,随着《条例》的全面落实和国家数据局的持续推动,我们预计将出现以下趋势:

数据供给质量显著提升:政务数据将更全面、准确、及时,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强大赋能。

数据安全合规要求凸显:数据分类分级、风险评估、安全审计将成为数据共享和利用的重要前置环节。

授权运营进程加速:在政务数据有效治理的基础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范围和深度将不断拓展,催生新的商业模式和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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