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6

公司减资案例分析

一 背景

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为香港公司。目前,A公司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之间存在约100万美元缺口。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2018年)起1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即2033年前完成出资。近期,A公司了解到,股东无意继续向A公司注入资本,现需探讨减资或调整出资期限的可行性及操作路径。

二 核心法律依据

依据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202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核心条款如下:

1.《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股东应在公司成立5年内缴足出资。

2.《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应逐步调整至法定期限。

3.新《规定》第二条: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公司,如认缴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4.《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在弥补亏损后,可通过尖子方式调整注册资本。

三 法律规定对A公司的影响

•出资期限调整义务:按A公司的公司章程,A公司股东应在2033年前缴足出资;根据新《规定》,若出资期限超过2032年6月30日(2027年7月1日+5年),必须在2027年6月30日前修订章程,将出资期限缩短至5年内。因此A公司需要据此调整公司章程。

•减资可行性:若确定股东无意继续注资,也可考虑直接减资,以调整注册资本规模,实质行降低股东的出资压力。

四 出资期限调整操作方案

1.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需注意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A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首先需注意是否已经根据《外商投资法》对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进行了变更(重点关注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内容)。如已就以上事项完成变更,才可进行其他登记事项(诸如调整出资期限)的变更。

2.调整出资期限并备案

•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调整出资期限”的股东会决议,并据此修改公司章程。后将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五 减资类型及适用场景

1.一般减资(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1])

•适用情形:减少股东未缴出资义务。

•特点:需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程序,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或提供相应担保。

示例:公司注册资本共1,000万元,股东已实缴500万元;若减资300万元,则股东未来仅需再缴200万元。

2.形式减资(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2])

•适用情形: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特点:仅从已实缴资本中冲减,不影响股东未缴出资义务,债权人保护要求较低。

示例:公司注册资本共1,000万元,股东已实缴500万元,但公司亏损200万元。为了弥补亏损的这200万元,通过减资将已实缴的500万元降至300万元,公司不再亏损,但同时股东仍然还要继续承担后续认缴的500万元的出资义务。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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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形式减资实际上没有减少公司的资本(所有者权益不变),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无需通知债权人及债权人异议程序。

六 减资通用操作流程

1.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形成《财务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1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制订《减资方案》并经董事会,股东/股东会议决定通过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3.通知债权人和公告、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形式减资程序相对简便)

•一般减资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2款: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形式减资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2款: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4.签订及履行《减资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并经股东会会议表决通过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变更登记

建议在公告期(45天)满后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税务变更登记,因各地办理流程有差异,建议在办理前与市场监督、税务主管部门提前沟通。

七 利用亏损减资需要注意的事项

1.流程上不能直接通过“减资”弥补亏损

应当先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3]公积金补亏方式操作。新《公司法》未规定弥补方式和细则(结合目前实践理解也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弥补,股东出资的溢价、公司接受现金捐赠、特定财政拨款此类有实际投入的,用以弥补亏损的可行性较高,但由于特殊会计处理而发生的账目变动大概率不可用于弥补亏损),企业在执行前应咨询当地主管部门的具体意见。

2.在资本公积弥补之后

公司可以通过减资继续弥补亏损,也就是根据《公司法》225条进行形式减资,即减少实缴注册资本,同时报表上也不再有亏损,但这时候股东未履行实缴义务的100万美元仍应继续履行。完成前述形式减资后,可以再根据《公司法》224条进行一般减资,减资后股东就不再有继续负有实缴100万元的义务,但要提醒股东注意的是,债权人有权要求提供担保或者要求提前还款。

3.因弥补亏损而减资的,后续不得随意分红

减资补亏后,形式减资实际上降低了公司向股东利润分配的门槛,间接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分配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并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红[4]。这条规定主要是为避免股东滥用“减资弥补亏损”完成不合理的分红行为,为了保证公司减资后维持正常运营,不被股东分红掏空,必须要在公司账上保持一定的款项才能分红。

八 两种减资方式的税务处理

1.一般减资

如果只是减少出资义务而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未实质减资):在减少认缴出资的情况下,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金额不会发生变化,无需对股东支付任何的减资对价,因而不管是对被投资公司来说,还是对于股东来说,均不会产生相应的所得税税务影响。

2.实质减资

如果是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相应减资收入的(实质减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示例:甲公司于2018年向乙公司投资500万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持有乙公司10%的股份。2020年,甲公司将其持有乙公司10%的股份进行撤资。撤资时乙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合计为1,600万元,甲公司实际分回现金800万元。

第一步,确认投资收回=500(万元)

第二步,确认股息所得=1600×10%=160(万元)(境内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步,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800-500-160=140(万元)

对于境内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只有第三步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对于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来说,第二步的股息无法适用免税政策,第二步股息所得与第三步投资转让所得,通常都需要缴纳相应的预提所得税。具体的额度需要根据其所得的性质,参考相关税收协定所规定的优惠税收待遇确认。

3.形式减资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实收资本弥补亏损涉及股东捐赠或者应当确认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也有观点认为,形式减资实质上是对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科目下的“实收股本”与“未分配利润”两个科目的金额调整,股东或者公司均不产生任何收益,因此无需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提示:由于减资涉及工商、税务等多个主管部门且各地操作尺度存在一定差异,建议在实施前做好方案设计的同时,与当地监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全流程合规。

脚注:

[1].《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4].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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