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专利双轨护核:企业核心技术防侵权策略与案例解析
二十大报告中强调“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实际上,核心技术不仅是企业的“命门”,更是市场竞争的“底牌”。然而,从嘉兴中华化工因“香兰素”技术秘密泄露遭侵权,十年间市场份额被冲击,最终虽获1.59亿判赔却难补实际损失;再到吉利因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被“挖角”盗用,虽获6.37亿赔偿却因威马破产面临执行难——这些真实发生的“亿元级侵权案”都在警示:核心技术若缺乏系统防护,再高的研发投入最终也可能会沦为他人的“嫁衣”。
如何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偷不走、拆不烂”的竞争壁垒?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从核心技术的识别评估、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双轨保护,到动态防护策略的灵活运用,解析企业如何提前搭建“知产护城河”,让技术真正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压舱石”。
两个经典技术秘密侵权案例:
案例一:盗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
自2002年起,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晨公司”)展开合作,此后共同研发出乙醛酸法生产“香兰素”这一新技术工艺,并屡次获奖。基于上述工艺,在该案侵权行为发生前,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已占据全球“香兰素”市场约60%的份额。尽管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将乙醛酸法生产“香兰素”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却依然未能防止技术秘密遭泄露。1991年,作为该案原审被告之一的傅某某进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工作,并自2008年起担任该公司“香兰素”车间副主任。2010年4月12日,傅某某从王龙集团公司获得报酬后,将“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了王龙集团公司监事、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龙科技公司”)董事长王某某。2010年4月15日,傅某某向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并于同年5月离职后进入王龙科技公司工作。自2011年6月起,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短时间内便成为全球第三大“香兰素”制造商。2015年,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孚狮王龙公司”)成立,并持续使用王龙科技公司作为股权出资的“香兰素”生产设备生产“香兰素”。因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使用的涉案技术秘密为非法获取,没有实质性的研发成本投入,能以较低的价格销售“香兰素”产品,对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原有的国际和国内市场形成了较大冲击。
2018年5月23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某、王某某侵害其享有的“香兰素”技术秘密,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2亿元。
2020年4月24日,浙江高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某构成侵犯涉案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此外,浙江高院还在诉中裁定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然而,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并未停止使用行为。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浙江省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进行二审宣判,判决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因侵犯涉案全部技术秘密,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
该案子是下一个案子没有判下来之前的知识产权类判决金额最高的案例。
案例二:吉利诉威马21亿元天价索赔知识产权纠纷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
该案起于2016年吉利集团下属的成都高某汽车近40名高管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马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离职后即入职。2018年,吉利集团发现威马方面以上述相关离职员工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有关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汽车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且威马集团公司在没有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即制造并推出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吉利涉案技术秘密。吉利向上海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马方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21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在案证据,本案主要争点在于:(一)吉某方是否系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二)吉某方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三)威某方是否实施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四)威某方是否应当承担以及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为:(一)吉某方所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以及吉某方能否就涉案技术秘密提起本案诉讼;(二)威某方是否侵害了吉某方的涉案技术秘密;(三)如威某方构成侵权,如何确定其依法应承担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024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了吉利诉威马21亿元天价索赔知识产权纠纷案终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威马方面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吉利方面的涉案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十二套汽车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技术秘密,并赔偿吉利方面经济损失637,596,249.6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万元。
该案件成为截至目前国内判赔金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例。
我们来还原一下侵权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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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案例是知识产权侵权类型案件中判赔金额相当高的案例了,但是实际上,就像是本文开头写的,从商业角度研判,对原告而言这并不是一场“胜仗”。第一个案例原告虽然最终获赔了1.59亿元,但是也要看到,这个案子从2011年侵权行为开始到2018年原告去起诉到2021年法院最终做出判决,侵权时间十年有余,庭审时间也横跨了3年有余,对原告的影响包括市场份额的下降的经济损失,时间精力的成本损失,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已远超过了判赔的金额。第二个案例中虽然法院支持了经济损失637,596,249.6元以及酌定支持了500万的维权合理费用。但,截至2023年10月,威马已负债达203.67亿元,资产仅39.88亿元,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名下21条被执行人信息及超1亿元未执行金额。这就使得作为原告的吉利公司可能无法真正执行到上述的相应款项,但这么多年时间的消耗,市场份额的影响以及真正的维权成本的投入对于吉利公司无疑是损失。
那么,如何在技术泄露、侵权发生前就把这些潜在的侵权扼杀在摇篮里呢?其实关键在于将保护前置到技术研发与应用的全周期,用早期的小投入筑牢大防线。
以“香兰素”案为例,若嘉兴中华化工在傅某某拒绝签署保密协议时便采取更严格的管控,比如限制其接触核心技术、提前启动竞业限制约束,或在技术研发阶段就通过“技术资产清单库”明确标注该工艺为Ⅰ级核心技术,采用专利+商业秘密+备案的组合保护,或许能阻断技术泄露的源头;再看吉利诉威马案,若企业在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时强化技术完整性确认书签署、对接触过底盘技术的员工设置更严谨的保密义务,或在技术研发阶段就通过动态分级管理将关键图纸与数模信息隔离并标记为商业秘密+专利双保护,或许能大幅降低技术被拆分盗用的风险。
早期保护的合规成本,本质是对技术价值的保险投资:建立技术资产清单库、评估核心技术等级、签订分级保密协议、设置数字水印追踪……这些措施的投入,远低于侵权发生后市场流失的损失、数年诉讼的时间成本,更能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赔偿”的无奈。
毕竟,真正的“知产护城河”,从来不是等敌人攻到城下才开始筑墙——而是从技术诞生的第一天起,就用系统的防护逻辑,让“偷不走、拆不烂”成为技术的天然属性。那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如何做早期布局和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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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对关键技术进行识别
与评估并分级保护
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分析和市场调研,确定哪些技术是企业区别于竞争对手的关键因素,以及哪些技术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支撑作用。核心的技术可以是独特的生产工艺、专有的软件算法、创新的产品设计,如,对于一家制药企业,其研发的新型药物配方及生产工艺即为核心技术,对于一家机械制造公司而言,其特定的机械装置就是其核心技术。
(一)建立并梳理技术资产清单库
按产品线/研发项目梳理技术模块,比如对于新能源汽车企业拆解为电池管理系统、热泵技术、自动驾驶算法等。使用专利地图工具标注已申请专利的技术点,同步标记未专利化的工艺技术。对技术来源进行溯源,区分需重点保护的自主研发技术,对开源/授权引进的技术进行合规审查。对从海外引进并改进的迭代技术进行技术演进路径的核查。
(二)建立评估矩阵对核心技术进行识别
根据分值不同分别纳入核心技术或列为重要技术,或划分为普通技术。
(三)动态护城河机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建立防护矩阵对于不同等级的技术进行分类保护:
二、具体的保护措施
核心技术的保护并非仅限于专利保护或者商业秘密进行单一的保护,为了能够构筑更加坚固的防火墙,在实践中往往是多种方式交叉保护,每一种保护方式都各自具有其优越性,相应的也具有其短板。其他人的发展模板可以参考但绝不能直接套用,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一)商业秘密保护
我们众所周知的可口可乐的配方,就是在用商业秘密保护。再比如老干妈,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它名下专利都是针对外包装保护的外观专利以及部分的实用新型,对于配方也并没有申请专利。用商业秘密保护的好处是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广,比如技术信息、经营信息、配方、程序、设计、工艺流程、研发数据、客户名单等。但其也有缺点,未经技术秘密的备案的商业秘密,在诉讼中往往需要先判断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从笔者文章之初举的案例中也能够看出,这样的判断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
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保护基础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总结下来三点。第一,非公知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信息未被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第二,商业价值:它能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直接价值/间接价值);第三,保密措施:企业采取了合理保护手段(物理隔离、权限分级、技术防护措施等)。
操作建议:
(1)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要覆盖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针对不同人员要有不同的方式保护。
对于员工,不仅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对于可以接触到核心技术的人员还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比如要求员工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并约定违约金。
对于供应商、合作伙伴一定要在合同中注意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而且一定要谨防得到技术后的反向工程,一定要在合同中做严格的规范,如果合同不规范或者在技术授权时的疏忽,丧失的可能就是一整个地域,大到一整个国家的市场。
在笔者承办的一个案件中,委托方是瑞典的一家公司,几乎历届的奥运会或者国际性游泳赛事的泳道线都系他们提供的。2008年其与现在已经上市的某体育公司签订了协议,不仅提供了模具还指派了相应的工程师做技术指导。但其在授权时并未对关键的技术进行隔离,双方合作结束后,虽然瑞典公司回收了模具,但某体育公司对关键的模具轻微改动之后反向工程制作不仅获得了市场还获取到了巨额的利润。这个案件的启示是如果有出海意愿的企业一定要提前进行专利布局。
(2)严格的管理+技术防护手段
对于,严格的管理,可以采用核心文档要设置访问权限,使用加密的软件,在研发时实验数据实时上传加密服务器,在生产阶段进行隔离制造,在员工离职时在离职交接时回收设备(检查设备是否被备份),并要求员工签署《技术完整性的确认书》。
对于,技术防护手段,可以在图纸上使用数字水印追踪,在图纸、代码中嵌入隐形标识,使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固化研发记录。
在笔者承办的一起案件中,叶某是A公司的资深员工,后从A公司离开后,作为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开办了B公司,在B公司的任何表面的登记中均无法找到叶某的信息。叶某将A公司的技术进行拆分分别申请了新的专利。
此为A公司的专利,申请时间2015年—2023年
此为B公司的专利,申请时间2023—2024年
当然,笔者对这个案子已经做了精简,实际上,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叶某还搭建了A’公司作为过渡。案件还在进一步的推进中,在准备对B公司的刑事控告,以及专利无效的申请。这个案件的启示除了本文之前所述的要对企业的核心技术进行保护防止被窃取,还要注意对于核心技术的实质专利申请,不是仅为授权而是实质的长久保护的专利撰写,此部分稍后会做详述。
(3)专利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保护不同于商业秘密,专利是以公开换垄断。专利申请时要注意针对核心专利在专利撰写上要特别下功夫,这不仅要求专利代理师做详尽的检索,还要求专利代理师与技术人员沟通得当,对于该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是了解的。在专利申请的文件中,其实专利代理师最关注的是权利要求书,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撰写的保护范围不能太大,太大了就可能丧失三性,导致之后可能不会被授权,撰写的保护范围也不能太小,范围太小就算授权了,后面针对遇到专利侵权很难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在专利申请中要对专利的性质进行分类和布局,比如: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申请后也不能高枕无忧,要确保专利的稳定性,一个专利尽管被授权了,仍然可能因为其不稳定性被申请无效。
专利无效请求的基础是,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的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拆分并灵活结合
结合案例,研究小米汽车的专利布局。
截至2025年5月份小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授权了2089项专利,其中,发明已公布未授权专利占比36.14%、发明专利已授权26.64%、实用新型专利占比29.37%、外观设计专利占比7.85%,从各类占比显示来看,是高质的。
小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年份趋势
小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公开年份趋势
但实际上自2012年小米就已经开始探索车联网相关专利,2012.11.14日就申请了发明专利,申请号为CN201210458224.8,系一种控制汽车的方法、控制设备、移动终端及系统。
从可查询到的具体专利数据来看,小米在智能电动车制造方面展现了全面的布局和投入。专利涵盖了科技属性、车辆安全性、生产效率、用户体验等多个方面,涉及电机、车内外结构、自动驾驶与车辆控制、车机系统、电池技术、工厂和工艺等六大领域。
从小米汽车的专利申请也能够看出,专利需要长远布局,对于整个核心技术的保护一定要有一个灵活的头脑,不要局限于条条框框和彼此的界限中,真正在实践中,这些保护方案是可以灵活结合的。核心技术往往是由数个特定的技术方案组合而成的,在实践中可以采用专利与商业秘密的互补策略,将技术分解为可申请专利的部分与商业秘密部分。在要申请的专利中还可以继续拆分,把它们分为保护技术本质的核心专利;覆盖应用场景的外围专利;封锁竞争对手技术路线的防御性专利。采取灵活拆分、质量优先、布局为先、攻防结合的策略为企业的技术保护保驾护航。
四、结语
为帮助读者更快速的理解商业秘密与专利,笔者以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火锅为例展开说明。商业秘密恰似一家火锅店的秘制“火锅底料”,消费者若想品尝其独特风味,需到店消费。这种独特味道极具吸引力,然而消费者试图在家复刻时却往往不得其法。此独特底料便是该火锅店的商业秘密,被经营者悉心保护,成为店铺持续营利发展的关键。其弊端在于,一旦底料配方泄露或被成功复刻并公开,这一盈利秘密便不再具有独特性,且该后果不可逆。
专利则如同专门店铺中经精美包装售卖的“火锅底料”,消费者需付费购买后才能带走,用完后需再次到店购买。其局限性在于,店铺运营需每年向“果汁先生”支付“租金”,且店铺租赁并非永久性质。为促进技术共享,“果汁先生”会设定时间限制,时限一到,其他商家均可售卖该火锅底料。不过,专利虽存在一定局限,但亦具备不可替代的优势——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即便他人能制作出完全相同的火锅底料,也不得在其他店铺售卖,权利人可在该时段内安心经营。
感谢各位读者的耐心阅读。本文仅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框架性介绍,实际上,知识产权防御壁垒的构建还涵盖商标、著作权等内容。后续,笔者将推出相关系列文章,各篇文章虽为系列之作,但均独立成篇、自成体系。文中引用的司法案例、法律法规条款及行业数据均为公开信息并已标注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