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投资全流程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一、前言
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较短且主要以竖屏方式播放的剧集作品,如今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娱乐选择之一。《中国微短剧行业发展白皮书(2025)》显示,2025年我国微短剧用户规模为6.96亿人,预计全年独立完整制作并上线的竖屏剧数量约为4万部。
在行业规模方面,《2025上海市微短剧行业发展报告》指出,2025年国内微短剧市场规模加速增长,全年产值接近900亿元。《2025-2029年中国微短剧市场研究报告》预测,2030年我国微短剧市场规模可能超过1500亿元。
随着微短剧行业的兴起,相关投资纠纷也日益频发。本文将从投资方的角度出发,结合相关司法案例,简要分析微短剧投资涉及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涵盖投资方式、收益分配、制作发行、监管规则等。
二、投资方式
微短剧项目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投资方可以通过前期尽职调查,对主创团队的过往作品、履约能力、资信状况,以及剧本内容、权属登记、授权信息、侵权风险等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对项目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以确定合适的投资方式。
(一)项目投资
项目投资是微短剧最常见的投资方式,适合其制作周期短、投资额较低的特点,通常分为10万元至40万元的冲量项目,40万元至80万元的普通项目,80万元至150万元的精品项目,以及150万元至300万元的S级项目。
微短剧项目如果符合共同事业目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特征,无论是否签署书面协议,都可能被认定为合伙合同关系,适用《民法典》中“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定。投资方通常的退出途径为转让份额或解除合同。如果符合根本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法定解除条件,或符合约定解除条件的,投资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投资款。例如,在(2024)京0112民初32478号案件中,案涉微短剧最后并未上映,按照《保底协议》第八条的约定,被告应退还全部投资款,并按约定赔偿原告投资款的5%作为违约金。
如果无法认定合同解除,投资方一般不能通过分割合伙财产实现退出。例如,在(2025)辽0411民初546号案件中,原被告签署《短剧投资入股合同协议》,原告投资17.4万元以享有案涉短剧的20%股权,双方系合伙合同关系且被告不构成违约。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因案涉合同未解除,故难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的诉讼主张。
对于制片方未如实披露重要信息的,如果构成欺诈,投资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例如,在(2024)浙0783民初10270号案件中,无论是从短剧的制作成本还是负责短剧制作、拍摄等工作的主体,被告均未如实向原告予以披露,存在欺诈行为。被告的欺诈行为,致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原告有权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
(二)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退出相对困难,所以通常适用于预算较高、具有长期合作性质的微短剧项目。投资方入股制片方,或与制片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进行经营活动,享有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等股东权利。
在投资款转为公司注册资本后,一般需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或公司清算等方式退出,除非存在特殊约定或制片方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而在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诉讼中,投资方需要承担相对合同纠纷更高的证明责任。例如,在(2024)浙07民终4347号中,甲公司主张施某将案涉的公司款项用于个人经营开支,损害了公司利益,但甲公司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施某实施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故其要求施某返还案涉款项,不能成立。又例如,在(2023)浙0784民初14号中,被告负责案涉网络剧制作的行为并非基于其股东或高管的特定身份,应理解为一般员工的履职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基于股东及高管的忠实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三)债权投资
如果微短剧投资合同约定固定收益,投资方不参与项目管理,亦不承担投资风险,则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视为有效,但是超过合同成立时的LPR四倍的利息不被保护。例如,在(2025)闽0181民初3766号案件中,因案涉投资本金系原告先后与乙公司签订两份《影视收益权转让协议》中的款项本息及工资收入等转化而来,该两份协议名为影视收益权转让协议,但约定到期返本付息,实际应为借款本金20万元的借贷协议,故利息收益不能超过司法保护上限即合同成立时的LPR四倍。
三、收益分配
微短剧项目在收益分配方面,可能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财务内控制度不规范,投资方不实际参与项目制作和发行等原因,导致各方在收益模式、收益分配基数、成本确认、收益结算等方面容易产生争议。
(一)收益模式
微短剧主要分为付费剧、定制剧、分账剧等类型,其中付费剧最为常见,相对依赖发行方的投流,收益一般包括平台收益、电商收益和其他衍生收益等。投资方的收益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净收益分成模式,即收益分配基数为将制片、投流、宣发等全部成本扣除后的净收益。该类模式下,建议事先制作项目预算明细表,确定成本类型及限额,在产生收益和成本时应取得相应结算单和发票并定期对账,以避免制片方滥用资金、虚增成本或要求追加投资。
2、总收益分成模式,即收益分配基数为不扣除成本的总收益。该类模式下,项目只要产生收益,投资方即可获得相应比例的分成。例如,在(2024)鄂01知民终455号案件中,案涉协议约定,甲公司应按照其全平台总收入金额的5%向乙公司支付分成费用。甲公司辩称其广告推流费用大于总收入金额,不具备分成费用的支付条件。双方并未就分成费用的支付约定前提条件,对甲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3、保底加分成模式,即在合同中增加保底条款,即使收益未达预期也有权要求制片方补足保底收益差额,额外收益也可以按比例分配。例如,在(2025)京03民终14578号案件中,《网络短剧保本投资合作合同》约定,原告拥有保底投资及利润五五分成,如原告5%收益未达到保本金额,剩余部分由被告补齐。被告确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制作上映的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原告剩余投资本金,并支付相关利息和违约金。
(二)财务内控
短剧项目制作周期普遍较短,人员组成具有临时性,且有时使用现金结算,容易出现经营账目不清、财务凭证缺失等问题,建议通过完善财务内控、分期支付投资款、设置验收节点、定期对账等措施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例如,在(2024)浙0702民初7780号案件中,合伙合同解除后,本应根据出资、生产成本、资产折价、经营收入、债权债务及税费等多方面,依据经营账目进行清算,现因无财务凭证或报表等证据体现具体的经营情况,出资的使用、资金的进出、合伙事务执行人是否勤勉尽责、具体如何经营等均无法体现。而被告作为案涉合伙合同中掌握财务账簿的一方,在被多次要求其提供收支账目且告知不利后果的情况下,至今仍未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再者,原告作为合伙人,既然选择了参与投资,也应对合伙项目的经营状况予以及时、必要的关注,现合伙事项的账目、资金如何运作、盈亏具体如何等事项无法查明,原告亦负有一定责任。综合前述分析,同时考虑到案涉短剧目前尚在收益过程中,酌情认定由被告按照原告出资价值的70%承担投资款返还责任。
为避免制片方挪用资金,建议投资方考虑设立共管账户,定期核对资金流水,或委派工作人员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例如,在(2025)浙0783民初2418号案件中,案涉短剧已经制作完成并在相关平台上线播出,被告已完成主合同义务,原告支付的投资款是否全部或实际用于影片制作,并不影响原告投资的事实及据此取得投资收益的权利,即使存在被告公司员工挪用投资款的情形,亦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现原告以被告公司员工挪用投资款、其投资款未用于短剧制作为由认为被告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而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依据。
四、制作发行
在制作发行方面,建议投资方争取对项目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并对时间节点、内容过审、发行投流等方面设置具体要求及解约条件,以此保障项目顺利推进,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而承担额外风险,应让制片方承担应有的承制责任。
(一)制作周期
微短剧项目延期是经常产生争议的问题之一,建议投资方在合同中体现制作时间表,确定开机、成片、备案、上线等关键阶段的最迟时点,如果需要延期应取得投资方的书面同意,避免约定“短剧最终的题材、规格、内容、制作与上线时间,可能会随审查、市场前景等情况进行调整”等条款。
在实践中,如果制片方延迟履行,建议先行书面催告并保留相关证据,制片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再考虑提起诉讼。例如,在(2025)浙0402民初1795号案件中,后期制作时间超期并非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后期制作超期并未导致另一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并未约定另一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此时,应先由丙向甲催告,经催告后甲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丙才能解除合同。
除解除合同外,投资方也可以就项目延期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促使制片方按时履约。例如,在(2025)川0802民初3719号案件中,案涉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合同主要目的已实现,被告虽延期交付短剧成片,但不构成根本违约,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解除《短剧拍摄合作合同》及要求被告返还拍摄费用20万元的诉讼请求。但是,因《补充协议》对短剧成片交付时间以及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所以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万元。
(二)分包转包
部分微短剧项目中,制片方可能擅自将制片工作转包、分包给第三方,导致成片内容质量下降。因此,建议投资方在合同中约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以保证项目的商业收益。例如,在(2024)浙0702民初7780号案件中,在案涉短剧开拍前,就该短剧的制作、发行等事宜已由被告和浙江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原告对此亦认可与该公司的合作方式,但后被告解除与该公司的关系,反而委托给北京公司,且从被告与该两家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内容看,被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较多不同,如被告应承担的制作费用、利润分配、发行平台等,在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将短剧制作和发行委托北京公司的事项已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的该行为已构成违约。
(三)发行方式
微短剧的发行模式与传统长剧有所不同,由于制作成本较低且依赖投流,制片方通常会选择与多家发行方合作,在多个平台同时进行投流推广,以实现快速回笼资金。发行方会对微短剧进行切片剪辑,并通过视频平台、小程序等渠道吸引用户观看和付费充值。在发行方面,建议投资方在合同中明确发行平台、发行日期及违约责任,在制片方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时能够挽回损失。例如,在(2025)浙0604民初4813号案件中,被告未在约定日期前在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视频平台上播出案涉短剧,构成违约,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需退还原告全部投资款并按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此外,建议投资方争取微短剧的著作权登记及发行权,以保障在制片方发行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通过自行发行的方式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例如,在(2025)浙0783民初2838号案件中,案涉合同并未要求被告必须在所有合作单位均上映案涉短剧,且二份协议均未对短剧推流进行约定,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未在全平台播放、未全网推流,系根本违约的诉称意见,不予采信。
五、监管规则
随着微短剧产业的快速发展,监管部门正在不断细化监管规则,涉及资质许可、备案管理、内容审查及激励政策等多个方面。对于投资方而言,除了解当地监管要求及合作方资质外,亦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制片方承担因监管原因导致微短剧无法播出或被下架的相关责任。
(一)资质许可
根据《关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微短剧发行实行许可制度,符合以下条件的网络微短剧须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1)投资额较大的;(2)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招商主推的;(3)在首页首屏或专区专栏中推荐播出的;(4)以会员或付费方式提供观看服务的;(5)自愿按照重点网络剧片申报的。
2022年11月14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 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定网上传播的微短剧均须通过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内容审查并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按照网络剧片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网络视听节目备案。
(二)备案管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微短剧备案实行“分类分层审核”制度,根据投资额分为重点、普通和其他三个层级。
重点微短剧,指符合特殊题材、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长短视频平台招商主推或在各终端首页首屏推荐播出、自愿按重点微短剧申报等条件之一的,应在“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进行报审,由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再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备案公示管理。
普通微短剧,指总投资额在30万元-100万元之间且非重点推荐的,应在“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系统”进行报审,由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备案和成片审查。
其他微短剧,指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非重点推荐的,应由播出/引流/推送平台负责内容审核与版权核定,并定期将审核剧目信息报送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备案。
(三)内容审查
为加强微短剧内容审查管理,2021年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明确网络短视频内容的审核标准,并规定了21种禁止出现的内容类型。2022年11月14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针对色情低俗、血腥暴力、格调低下、审美恶俗等内容的“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进行了专项整治。
为树立微短剧行业良好形象,对于常见的各类内容问题,2024年10月至今,广电总局多次发布《管理提示》,历次审查重点分别为中老年题材、“霸总”题材、AI魔改、片名审核、“爽”而有度、“反智雷人离谱”、抗战题材等,为微短剧内容创作划定了基本标准。
除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微短剧的内容审查外,各平台也在根据自身特点发布平台内容审查细则与备案流程。例如,微短剧在上传抖音平台时需要填写成本配置比例情况报告表和片酬承诺书。
(四)激励政策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微短剧行业的激励政策也在陆续出台。2025年1月4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微短剧+”行动计划 赋能千行百业的通知》,倡导将微短剧与其他行业及领域融合,形成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和经济业态,打造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质作品。
2025年7月15日,上海市委宣传部和市委网信办联合发布《上海市关于支持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的若干举措》,为包括微短剧项目在内的优质内容创作提供支持,主要措施包括:
(1)对讲好上海故事、中国故事且有较大影响力的,单项内容市级层面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市级荣誉;
(2)对开展人工智能等技术赋能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相关应用场景建设的主体,给予最高可达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
(3)推进设立专项基金,打通银行贷款绿色通道,并对银行贷款给予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的贴息支持。
六、结语
在微短剧投资领域,投资方在充分了解行业特性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前期尽职调查、合理选择投资方式、规范合同条款、完善财务内控、参与制作发行等,有效防范潜在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及预期收益。同时,微短剧行业随着监管及合规的加强,也在进入更加健康和高质量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