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辩护促公正 宽严相济显温度——刘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相对不起诉案解析
01. 案情速写
2025年7月,上海某公司在内部巡查中发现:算法工程师刘某利用数据库查询权限,导出外卖客户订单信息(姓名、手机号、住址),通过Telegram售予境外买家。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德禾翰通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陈石磊、上海办公室徐毅律师接受代理,并以此案为例,分享办理类案的参考思路。
02. 辩护要旨
目标:争取“微罪不诉”。
受案后,辩护律师围绕“构罪即诉”与“微罪不诉”的临界条件,紧扣“微罪不诉”裁量空间,构建“四步过滤”模型,最终把案件止于起诉阶段:
定量切入——信息条数与违法所得均远低于入罪升档标准;
在精细化阅卷后,辩护律师认定涉案信息21条,违法所得4020元,均显著低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五千条”“五千元”之入罪升档标准。
结论:仅达入罪门槛,但距升档标准相差两个数量级,直接锁定“情节轻微”定量基础。
定性衡量——信息未扩散、无实害后果,法益侵害显著轻微;
信息未进一步扩散,无被害人报案及次生犯罪;公司已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封堵。
结论: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停留在“抽象危险”阶段,尚未转化为具体实害,社会危险性显著较低。
量刑情节——到案即供、取保补证、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多层从宽情节叠加;
(1)坦白:第一次笔录即全面供述,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2)证据补救:取保期间主动找回USDT收款地址、提交链上转账记录,弥补证据链条,节约司法资源,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精神从宽评价;
(3)退赔谅解:主动赔偿4500元,超出实际获利,取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
(4)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再犯风险低;
(5)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刘某在辩护律师在场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表示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处理意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程序合法、意思真实。
具结过程已就“相对不起诉”之法律性质、法效后果及权利义务向刘某充分开示并予以书面提示,其仍坚持签署,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均已得到实质审查与程序固化,彰显“以认换宽”之立法旨趣,并为后续不起诉决定的正当性提供程序支点。
政策适用——宽严相济,教育先行,
相对不起诉虽无罪名宣告,但依《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仍产生“实体评价+程序约束”之双重效力:行为人须于具结书中对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并承担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接受法治教育等义务,形成“准刑事制裁”之法律效果。
综合全案,刘某虽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构成要件,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充分实现刑罚教育、预防功能。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03.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全部辩护意见,于2025年11月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04. 典型意义
数据合规红线不可触碰,但“构罪即诉”并非唯一路径;对微罪案件,律师应善用“数量+金额+实害+悔罪”四把标尺,精准论证“情节轻微”;
退赔、谅解、认罪认罚与证据补救等多维从宽情节叠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05. 律师提示
数据犯罪呈“微罪高发”态势,企业高管及技术人员务必建立数据合规意识,严格区分“可用权限”与“可拷权限”。条数与金额不再是唯一标尺——“扩散风险+悔罪态度+补救效果”已成为检察机关衡量起诉必要性的核心参数。一旦涉嫌犯罪,应及时寻求专业介入,第一时间在专业指导下封存证据、退缴违法所得、修复损害后果,在侦查初期即完成“坦白+退赔+补救”三步走,为后续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创造最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