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7

德禾翰通成功辩护:知识产权犯罪涉案金额降低获缓刑

01.内容摘要

本文以德禾翰通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陈石磊、上海办公室马克婷律师代理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为例,重点剖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中审计报告涉案金额的变化对辩护的影响。本案中,审计报告经多次调整,涉案金额从初的696万余元逐步降低至96万余元,这一变化为辩护工作提供了关键突破点。辩护团队抓住这一关键,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有利结果,既维护了当事人权益,也为类似案件辩护提供了宝贵经验,凸显了对审计报告精准审查在刑事辩护中的关键作用。并且,本案于9月入选LegalOne Merits Remarkable(优秀)项目评级。

02.案件事实与背景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A、B等人未经盟可睐股份公司、克罗心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等商标权利人授权,通过微店“XX网店”销售假冒上述品牌的服装。各被告人分工协作,形成完整犯罪链条,销售范围广,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2024年,A、B等四人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日,D被抓获归案;同,C投案自首。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涉案人员概况

1.A:女,居住于上海市,涉案网店“XX网店”的实际经营人,负责店铺资金控制、对接上家进货、支付货款、招聘员工及发放工资等主要事务。

2.B:男,A的配偶,参与网店经营,负责发货、售后、打包货物等工作。

3.C等四人:在网店中分别负责线上客服、裁剪线头、分拣归类、重新包装以及收发快递、揽件退货等辅助工作。

03.审计报告的调整及其对案件的影响

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委托,对A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并先后出具了三份审计报告。三份报告在对涉案销售金额的认定上存在变化,对案件的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辩护人的关键作用

辩护人在审计报告的调整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首先,辩护人敏锐地捕捉到报告一中筛选条件的不合理性,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提出应综合考虑交易数量等多因素以更精准界定涉案金额,促使报告三调整筛选条件。其次,辩护人深入调查,发现刷单记录这一关键线索,建议司法机关要求鉴定机构据此核减涉案金额,成功将涉案金额降低54万余元。此外,辩护人还指出可参考员工工资发放记录来认定涉案金额,为报告三提供新视角,使员工涉案金额认定更精准合理。最后,辩护人对扣押商品金额计算方式提出质疑,推动报告三采用更科学的方式重新计算。通过以上工作,辩护人不仅展现专业素养,更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案件后续辩护奠定坚实基础。

(二)审计报告的主要调整内容

1.筛选条件的变更:报告一以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结算状态为“已结算”且“数量不为3”作为统计条件,得出涉案销售金额。报告三则将筛选条件改为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结算状态为“已结算”且“数量小于3”,并依据A笔录重新统计,各品牌销售金额均有所调整。(这里筛选数量为3的意思是:购买、发货为3件的被认定为刷单;删除数量3件的,是删除了刷单的金额,这样就把犯罪金额降低了)

2.刷单记录的核减:报告三引入刷单记录,与销售记录匹配后,统计出刷单金额,并在核算涉案金额时扣除刷单部分,终得出961,972.96元的涉案金额。

3.员工工资发放记录的关联:报告三增加了工资发放记录,统计了C、D、E、F等员工的工资收入,并据此重新确认了他们在任职期间内涉案店铺的销售金额,均调整为961,972.96元。

4.扣押商品金额计算方式的调整:报告一依据涉案人自述的最低进货价格计算扣押商品金额,报告三则根据已销售同类或相近类别商品的最低销售单价进行计算,得出新的扣押商品金额。

(三)对案件的影响

审计报告的调整使得涉案商品金额逐步降低,对于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量刑标准与销售金额密切相关。通过审计报告的重新核算,将涉案金额从初的6,965,965.16元(报告一中单一品牌商品销售金额)逐步调整至终的96万余元(报告三中认定的销售金额),使各被告人在量刑时能够获得相对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其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刑罚结果。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对证据进行科学、严谨审查的重要性。

04.起诉书指控与辩护策略

(一)起诉书指控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A、B、C、E、F、D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依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分别认定A为主犯,B、C、E、F、D为从犯,并根据各被告人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二)辩护策略

1.罪名认定辩护

(1)主观明知的认定:辩护律师应仔细审查证据,尤其关注被告人对销售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主观明知程度。在本案中,对于A、B等主要经营者,因其直接参与进货、销售等环节,对商品的假冒性质可能存在较为明确的认知;但对于C等员工,其主要负责客服、裁剪、快递等工作,对商品的商标权属情况可能并非完全明知,律师可据此为员工争取相对较低的主观罪过认定,进而影响量刑。

(2)销售金额的认定:针对审计报告中销售金额的调整,辩护律师应及时分析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在本案中,律师可强调终审计报告中认定的96万余元销售金额相较于初报告已大幅降低,且更符合案件实际情况,以此为基础为被告人争取有利的量刑情节。

2.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辩护

(1)区分主从犯:辩护律师应依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具体分工、参与程度等,强调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A的辩护,可着重考虑其作为网店实际经营人,在犯罪中的主导地位难以否认,但可结合其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积极态度,争取从轻处罚;对于B的辩护,可突出其虽参与经营,但相较于A作用有所区别;对于C等四名员工,辩护律师应充分论述其仅为辅助工作,对犯罪的起意、实施等不起关键作用,符合从犯的认定标准,进而争取减轻处罚。

(2)具体情节的辩护:律师还可从各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工作时间长短、是否受雇佣等方面进行辩护。例如:对于C等外地来沪务工人员,主观恶性小,系半文盲,文化素质较低,缺乏基本的就业谋生能力,经济拮据,为谋生计,对老板言听计从,误入歧途。

3.量刑情节辩护

(1)自首与坦白:对于C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辩护律师应着重强调其自首情节的成立,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A、B、E、F、D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的情形,律师也应及时提出,争取从轻处罚。

(2)认罪认罚:本案六名被告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可据此论述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退赃退赔与预缴罚金:辩护律师应强调各被告人在审理阶段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的行为,体现了其悔罪表现,降低了社会危害性,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05.法院判决结果与分析

(一)判决结果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各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A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被告人B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3.被告人C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4.被告人E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5.被告人F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6.被告人D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7.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标识及犯罪工具、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二)判决分析

1.罪名认定正确性: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行为特征、主观故意、销售金额等,认定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起诉书指控罪名一致,符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共同犯罪认定的合理性: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区分了主犯与从犯,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刑罚。对A作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B等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量刑情节考虑的全面性:法院综合考虑了各被告人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既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严厉打击,又兼顾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06.对辩护工作的思考

1.专业素养与细致分析的重要性:刑事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对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量刑标准等要有深入研究。同时,要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等方面寻找辩护突破点。

2.多元化辩护策略的应用: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多元化的辩护策略。从罪名认定、犯罪情节、量刑建议等多个角度进行辩护,既要关注实体法层面的问题,也要重视程序法对案件的影响。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争取为被告人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

3.引导被告人积极应对:律师应向被告人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引导其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同时,要关注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情绪变化,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帮助其顺利度过诉讼阶段。

4.审计报告的重要性与审查要点:在涉及经济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审计报告往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辩护人应当加强通过对审计报告的反复核对,进行质证,从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方法科学、数据来源真实可靠待各方面,寻找对被告人有利辩护点。

07.结语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电商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充分展现了司法机关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坚定决心和严格执法。通过三份审计报告的调整,反映了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据的动态变化和司法认定的严谨性。从起诉书的指控到判决书的终裁决,体现了法律对共同犯罪的精准打击和对不同情节的全面考量。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时代,本案提醒我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电商平台上从事商业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本案也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为法学研究者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进一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我们应当以此案为契机,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升各方办理此类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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