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6

德禾翰通成功罪轻辩护:证据挖掘与认罪认罚时机的统筹考量

01 引言

本案中,A某被认定使用虚假订单从被害人处共计骗取人民币78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A某属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期。经过辩护人的持续努力,A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精准性和辩护策略的有效性。

本文通过分析德禾翰通上海办公室张红梅律师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探讨在此类案件中,辩护律师如何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合理公正的法律结果,同时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参考和借鉴。

02 案件背景

犯罪嫌疑人A某在2024年7月至10月期间,通过伪造采购合同、采购物质申请表等方式,虚构因业务需要供货的事实,骗取被害人B共计人民币74万余元。2025年2月至3月期间,又以相类似的方式,谎称需暂缓发货要求退还货款,骗取被害人C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2025年4月10日,A某接到民警电话后,在指定地点等候民警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03 诈骗罪的法律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A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且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属于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犯罪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A某实施了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利用公司采购员的身份便利,通过伪造虚假采购合同的方式向供应商订货,之后又以暂缓发货为由要求供应商返还订货款,供应商基于A某欺骗行为所产生的错误认识退还全部货款,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2.主观方面:A某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为满足个人日常生活使用,以及偿还到期所欠高利贷,利用公司采购员的便利身份条件,积极通过诈骗手段牟取不法利益,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

3.结果方面:A某的行为导致两名被害人遭受巨额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法益。

04 辩护策略的形成与选择

(一)事实与证据的梳理

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地梳理和核实。通过多次会见A某,并细致比对卷宗中A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辩护人发现A某虽然实施了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供应商财物的行为,但实际诈骗金额并非是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所核定的78余万元。具体来说:在案发前,A某已经分别向被害人B、C退还22万余元、4.5万余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二)量刑情节的辩护挖掘

1.自首情节:A某尚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接到民警电话后在指定地点等候民警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认罪认罚:A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A某到案后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表明其具有积极认罪悔罪的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认罪认罚的时机选择

刑事案件中,法律允许签署认罪认罚的时间跨度涵盖多个阶段,并非只有某个阶段签署认罪认罚才有利,何时签署需要结合实际沟通情况来作出选择。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沟通谈判得到当事人、家属、律师三方都能接受的理想量刑,当然可以签署。若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定性、事实认定、量刑建议等存在较大分歧,尤其是在案件事实或证据不扎实的情况下,可能在审判阶段签署更为有利。本案中,辩护人围绕A某案件的各阶段沟通情况,妥善选择了认罪认罚的有利时机。

05 法院判决与结果

经过辩护人的努力,辩护意见终被采纳。被告人A某的量刑从建议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调整为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书中指出:

1.罪名认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A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量刑依据:综合考虑到A某的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以及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06 案例总结与启示

本案从逮捕阶段认定的事实所对应的刑期到最后判决认定的事实所对应的刑期发生了显著变化。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认定A某实施诈骗行为,骗取被害人78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期。经过辩护人细致梳理事实与证据、深挖量刑辩护点、选择认罪认罚有利时机等方面的努力,A某的行为终被认定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数额为50余万元,同时综合考虑到多种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显著低于起诉书所对应的八年六个月刑期,还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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