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合规要点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协会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核查。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或者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等情形,不视为实际控制权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下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委托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将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核查。同时,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期间,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备案产品将受到一定限制。可以说,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是一件关乎生死存亡的大事,不可不慎,应当予以严肃对待。
基于此,作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结合实务经验,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合规要点总结如下:
01前置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应符合如下三个前置条件:
(1)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2)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之日前12个月每月管理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拟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的,应当充分了解受让方财务状况、专业能力和诚信信息等,并向其告知担任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监管和自律要求。
律师评注:
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前置条件之二中,变更之日前12个月每月管理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是指,根据托管人出具的管理规模或产品的净值表显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之日前12个月每个月管理规模均需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02变更时限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评注:
1、“自变更之日起”,按照下列方式计算:(1)变更事项需要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2)变更事项无需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自相关协议或决议生效之日起计算;(3)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自实际发生变更之日起计算。
2、超过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是否会被协会拒绝通过?当然不会,但长期未变更可能会被问及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原因、合理性以及在协会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
03名称及经营范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XX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律师评注: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符合《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相关规定。同时,部分地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工商变更过程中,可能涉及金融办或相关监管部门的前置审批。
04实缴资本及出资能力证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出资人(股东)合计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即实缴未达1000万元的,应实缴至1000万元。
股东新实缴出资款、未实缴出资款(如有)及向原股东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应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已实缴资金、未实缴出资款、已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合法资金来源(“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覆盖其全部实缴出资/未实缴出资款/股权转让款。
律师评注:
审核重点。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协会在审核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时,将重点关注新实际控制人和新股东真实、合法、可覆盖出资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严监管的背景下,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常常成为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实质性障碍,协会对此有着细致且严格的标准和审核尺度。因此,强烈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即应该委托律师核查出资能力证明材料。
05股权架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稳定,不存在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
律师评注:
实际控制人变更过程中,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SPV设立两层及以上嵌套架构,架构设计应慎重且必要。原则上不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置特殊股权架构、特殊表决权安排,复杂架构可能导致后期进行整改。
06经营场所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剩余租赁期应当不少于12个月,但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律师评注:
合规的经营场所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稳健、持续经营的基本要求。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租赁经营场所时,应注意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同时,经营场所应独立且满足员工办公,若经营场所前台照片涉嫌造假,将视为虚假填报。
07专职员工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包括高管和普通员工。其中,“专职员工”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
律师评注:
员工人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稳健、持续经营的基本要求,同时,全体员工均应在从业人员系统注册(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员工)。
08员工兼职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兼职有如下要求: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2)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职务。
(3)普通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普通从业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职。
(4)下列情形,不属于兼职范围:1)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2)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3)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4)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评注: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版)》(废止)规定,兼职高管不得超过全体高管的二分之一。该规定已于2023年5月1日废止,现行规定并无高管兼职数量的限制,对于高管兼职,在符合上述兼职要求的情形下,协会更关注其兼职的合理性与精力分配。
09高管持股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员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实缴资本(即1000万元人民币)的20%。
律师评注:
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持股比例无具体要求,根据高管团队设置,但不建议使用极端持股比例。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验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应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且相关经验应在5年以上。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相关经验包括:
(1)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6)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7)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验。
投资管理工作经验不包括个人证券或者期货等投资经验。
律师评注:
审核重点。原则上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应由律师初步审核实际控制人经验。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有着“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的限制,且部门工作经验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审核口径。一定程度上而言,工作经验的认定相对“教条”。因此,强烈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实际控制人变更前提前委托律师对实际控制人的经验进行核查,以判断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常见反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第26条,请律师核查说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5年以上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前述经验是否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第九条相关要求,请发表结论性意见,并提交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具备符合要求的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包括但不限于曾任职机构出具的任职材料、离职材料、社保缴纳材料等。”
11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其他高管经验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上述相关工作经验主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6)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7)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相关工作经验之一。
律师评注:
审核重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所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是否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为境外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曾任职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受监管情况、主要开展业务、资产管理规模、经营状况、国际声誉,以及个人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等内容。
常见反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请贵机构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说明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并提交任职证明、离职证明、社保记录等相关材料。”
12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是指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基金期货产品业绩或者证券自营投资业绩,或者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经理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业绩,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投资业绩应当为最近10年内连续2年以上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投资业绩不包括个人或者其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24个月内为2家及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业绩材料的不予认可。
律师评注:
审核重点。投资业绩材料应当体现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月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
常见反馈:“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投资业绩材料:1.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交最近10年内连续24个月以上的投资业绩材料,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持续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投资业绩材料应当体现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月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多人共同管理的,应当提交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交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2.个人或者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材料。24个月内为2家及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业绩材料的不予认可。”
13合规风控负责人经验要求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上述相关工作经验主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投资相关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监察稽核、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
(2)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监察稽核、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或者在上市公司从事投资相关的法律事务、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4)在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从事金融监管工作,或者在资产管理行业自律组织从事自律管理工作。
(5)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评注:
需要提示的是,合规风控负责人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经验的,按照规定,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监察稽核、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经验可以混用,但是,实务中难以解释私募股权管理人的经验如何复用至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为便于审核通过,我们倾向于选择同类型的风控工作经验。同时,合规风控负责人如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工作经验,应关注任职期间任职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以及是否合规稳健、运作良好。
常见反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请贵机构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说明高管人员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14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律师评注: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其在信息披露时,应当关注信息披露的方式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约定,是否已为全体投资者开具信息披露系统账号。
15律师事务所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应提供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