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禾翰通成功罪轻辩护:从虚开专票变更为非法购买专票,获缓刑
在刑事辩护领域,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准确界定,直接影响着量刑结果与法律适用。本文以德禾翰通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陈石磊、郑晨律师以及上海办公室马克婷律师代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为范例,深入剖析如何从侵害法益角度,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功变更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模式有很多重叠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存在混淆适用的可能性。而这两罪的量刑差异又非常巨大,因此对于委托人行为的定性对辩护律师来说至关重要且存在较大的辩护空间。在本案中,辩护团队促成检察院更改罪名定性,将可能被判处近十年有期徒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适用缓刑,是对委托人和辩护团队来说是意义非凡的成功,同时也为此类案件辩护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可以成为类似案件其他办案机关和辩护律师的参考。
01案件概况
本案涉及X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A、财务B。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X公司通过向Y公司等14家公司转款并回流资金,支付票点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670张,价税合计7768万余元,税额472万余元,部分发票已认证抵扣。案件初期,A和B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若该罪名一旦成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近十年有期徒刑。
02两罪名侵害法益之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但侵害法益存在明显差异: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增值税征管秩序及财产所有权。该罪通过虚开行为,使国家税款被不法抵扣,造成国家税收直接损失,破坏增值税“以票控税,凭票退税”管理制度,侵蚀国家财政根基。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侵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即发票的管理秩序。行为人非法获取发票,扰乱正常发票发放、流转程序,但未必然导致国家税款被骗取,其对国家税收本身危害相对较小。
03两个罪名在本案中的量刑差异
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在发票收受方面,X公司收受了Z公司等14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70张,金额72,960,465.50元,税额4,728,494.50元,价税合计77,688,960元。截至2017年12月,670张发票中452张已认证,增值税额340万余元。资金回流层面:2015年7月至2018年1月,X公司划转上述14家公司资金7768万余元后,经财务B等个人账户,存在资金回流,回款比例91.50%至100%。此外,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财务B个人收到个人C等人57万余元。
税额400多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面临8年左右有期徒刑,且起刑点较高、刑罚严厉。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通常还会适用缓刑。本案中,X公司与14家公司虽然不存在实际真实的业务往来,但是X公司与其他公司发生交易的金额与向14家公司购买的发票的金额相当,即当事人非法购买的发票金额没有明显低于抵扣的税款,因此我们团队决定从被告人是出于虚增业绩、正常走流水等目的,而不是虚开发票抵扣税款骗取税款这两个角度来切入:
1虚增业绩角度
在一些企业,员工的业绩考核与销售额等指标挂钩。当事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增加企业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等业绩指标,从而达到提升个人或团队业绩、获取更高奖金、晋升机会等目的。例如,企业规定员工在一定时期内完成一定金额的销售任务才能获得相应奖励,当事人为了完成任务,就可能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虚增销售额。
对于一些企业来说,虚增业绩可能是为了向外界展示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实力,吸引投资者、合作伙伴或客户。虚高的销售额和业绩表现可以给外界留下良好的印象,增加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吸引力,进而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合作机会和资源。
2正常走流水角度
在一些商业活动中,企业之间可能存在资金流的需求。例如,为了维持正常的资金周转、应对银行贷款审核或其他资金监管要求,企业需要有一定的资金流水。当事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开交易来制造资金流水,使企业的财务报表看起来更符合要求,从而顺利获得银行贷款或通过其他资金监管。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或关联交易中,为了掩盖资金的真实流向和性质,可能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走账。这样可以使资金的流动更具隐蔽性,避免引起监管部门的怀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这些目的并不能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违法性,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会扰乱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国家会依法予以惩处但是基于主观目的的不同,对于定罪量刑有巨大不同。
04辩护方略与法理依据
(一)全面梳理事实证据
辩护人细致审查银行交易明细、税务机关增票查证电子数据、审计报告等证据,虽确认X公司存在非法获取发票行为,但未发现其有虚开发票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二)精准剖析法律适用
深入对比两罪构成要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虚开行为及骗抵税款结果,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侧重非法获取发票本身。本案X公司无证据显示存在虚开发票行为,故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深入考量犯罪目的
依据高法观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核心在于骗抵税款。本案X公司非法购发票,主要用于正常业务抵扣。X公司确实没有与涉案14家公司产生实际业务往来,但其与其他客户的交易方式灵活,存在货款互抵,货物互抵等各种各样的交易方式,因此也无法一一开具发票,侦查机关无法查清其中具体的金额的情况下,辩护人认为不能认定被告人存在骗抵税款主观故意,且案发前被告人主动补缴税款,进一步印证其无此故意,其行为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破坏有限,侧重于侵犯发票管理秩序。
(四)运用自首与认罪认罚情节
A和B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体现悔罪态度,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
(五)庭前预缴罚金保证金
A庭前预缴罚金保证金8万元,B预缴5万元,凸显认罪悔罪诚意,为从轻量刑提供依据。
(六)主观故意的深度剖析
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收受发票主要是为了解决公司资金周转等经营问题,并非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直接目的。在资金回流方面,经过深入调查和分析相关银行流水,发现资金回流的金额、时间和用途等均可以给出合理的解释,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为掩盖虚开行为而进行的资金回流模式不同。此外,对与涉案14家公司的所谓“业务往来”进行深入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被告人获取发票的方式更倾向于购买行为,可以证明被告人并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刑法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对于定罪量刑具有关键影响。本案中,X公司的行为更倾向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虚增业绩、正常走流水等,而非通过虚开抵扣来骗取国家税款。这一主观故意上的差异,正是区分两罪的重要依据,也使得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当事人定罪更具合理性与公正性。
05裁判结果与剖析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变更罪名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A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五个月,罚金八万元;B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五万元。法院指出,X公司行为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依据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06结语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模式有很多重叠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存在混淆适用的可能性。通过精准法律分析与有效辩护策略,辩护团队促成检察院更改罪名定性,将可能被判处近十年有期徒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适用缓刑,是对委托人和辩护团队来说是意义非凡的成功,这也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与使命。本案判决结果显著低于起诉意见书刑期,彰显法律公正与灵活,为类似案件辩护提供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