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禾翰通成功罪轻辩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缓刑
01.引言
本案中,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最初认定A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7万余条,涉案金额6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A某的行为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然而,经过辩护人的努力,检察院建议量刑减少至一年三个月,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辩护策略的有效性和法律适用的精准性。
本文通过分析德禾翰通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陈石磊律师及上海办公室马克婷律师办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探讨在该类案件中如何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辩护策略,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合理的法律结果,同时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参考和借鉴。
02.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犯罪嫌疑人A某,其在2023年4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吸引客户购买公民信息,并通过Telegram软件向上家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再将信息加密后转发给客户,从中牟利。经侦查,A某共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7万余条,涉案金额6万余元。2024年12月5日,A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0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A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其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犯罪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A某具有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以牟利的故意。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吸引客户,并主动联系上家购买信息,表明其主观上明知行为的违法性,仍积极追求非法利益。
2.客观方面:A某实施了非法获取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通过Telegram软件与上家联系,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再加密转发给客户,从中获利。
3.结果方面:A某的行为导致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传播和使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04.辩护策略与法律依据
(一)事实与证据的梳理
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通过审查A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辩护人发现虽然A某存在非法获取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并无证据显示以上信息全部能被识别到个人。具体来说:
1.电子数据:显示A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吸引客户,并通过Telegram软件与上家联系获取信息。这些数据表明A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并无证据显示其行为导致了大规模的公民信息泄露。
2.证人证言:证人B某、C某、D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A某向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但仅仅限于手机号码和地区。
(二)量刑情节的考量
1. 坦白情节:A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2. 认罪认罚:A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3. 退赃与预缴罚金:A某在本案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4.9万元,并预缴罚金1万元,表明其具有积极认罪悔罪的态度。
(三)犯罪目的的考量
辩护人还强调了A某的犯罪目的。虽然A某以牟利为目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但并无证据显示其行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辩护人通过以下几点论证了A某的行为不具有特别严重的后果:
1.信息类型:A某非法获取和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多为手机号码、手机归属地等一般信息,未涉及更为敏感的个人信息。
2.信息使用:A某出售的信息主要用于正常业务的需要,未造成大规模的公民信息泄露。
3.社会危害性:A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并预缴罚金,表明其具有悔罪表现。
(四)涉案金额与数据认定的疑点
辩护人对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涉案金额和数据提出了质疑。具体观点如下:
涉案金额存在疑点:
1.B某与嫌疑人的口令红包不应认定为非法买卖数据获利:根据卷三第15页B某的询问笔录,其向A某购买的数据仅有手机号码、归属地等信息,属于手机裸号,不能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数据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因此不应将B某支付的金额计入违法所得。
2.C某与嫌疑人的口令红包不应认定为非法买卖数据获利:根据卷三第20页C某的询问笔录,其购买的数据同样属于手机裸号,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不应将C某支付的金额计入违法所得。
3.A某有其他正常经营的贷款业务,无法区分哪笔款项属于非法获利:A某日常业务为贷款业务,其与其他客户的正常生意往来所产生的款项不应计入违法所得。
4.A某鉴定报告中的数据有大部分未出售,无法计算获利金额:据卷二第67页中对A某手机的鉴定报告,其手机中的个人信息数量为24,158条,但其中大部分尚未出售,未出售部分的个人数据仅能考虑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应将该部分数据换算成相对应的金额计入违法所得。
涉案数据认定的证据存在疑点:
1.A某的涉案数据中有样板数据:据犯罪嫌疑人所述,其所储存的数据中有一部分是买家发给他的样板数据,没有售卖价值和使用价值,仅作为样板供买家参考,共有2000条左右。
2.售卖给C某、B某的3万余条数据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对裸号没有概念,误将卖给C某、B某的个人信息3万余条自认为是公民个人数据。但根据C某、B某的自述,他们购买的数据属于裸号,而非公民个人信息所规制的范围。
05.法院判决与结果
经过辩护人的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被告人A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
1.罪名认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A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2.量刑依据:考虑到A某的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态度以及退赃和预缴罚金的行为,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06.案例总结与启示
本案从逮捕阶段认定的事实所对应的刑期到最后判决认定的事实所对应的刑期发生了显著变化。起诉意见书认定A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7万余条,涉案金额6万余元,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然而,经过辩护人的努力,法院最终认定A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但考虑到多种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一判决结果不仅显著低于起诉意见书所对应的刑期,还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